2024年12月10日晚,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复旦大学智慧法治实验室联合主办的数字经济法治论坛系列讲座第9期“中国正在向税收国家转型——理论与现实”在江湾校区法学楼成功举办。本期讲座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陈少英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史大晓副教授、班天可副教授参加与谈。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智慧法治实验室主任许多奇主持讲座。众多法学院师生、校外人员到场参加。
开场环节,许多奇教授简要介绍了本次讲座以及主讲人的基本情况,并对到场嘉宾表示欢迎和感谢。
关于税收国家的概念提出与理论渊源,陈少英教授指出,国家在政治形态上经历了专制集权国家、公民法治国家到现代社会法治国家的演变,这一过程中产生了财政国家的概念。从财政支出的角度来看,财政国家可以划分为所有权者国家、自由国家和给付国家;从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财政国家则表现为家产国家(或称资产收益国家)和税收国家。“税收国家”这一概念最早由鲁道夫·葛德雪在其《国家社会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一文中提出;熊彼特则在其《税收国家的危机》一文中提出了对鲁道夫·葛德雪观点的反驳,并认为税收国家与现代国家同时诞生并共同发展。
在税收国家的认定标准方面,陈少英教授提出,税收国家需要以国家、社会的二元化为前提,以税收收入为基础,以民生福利为理念,并以课税平等为原则。
最后,陈少英教授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指出税收国家理念在中国的适用性具体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产权多元化已经形成、国家与国有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日益规范以及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愈发重要。这些都显示出税收国家的理念与中国实践之间的契合性。
陈少英教授指出,在中国特色的语境下,研究税法时不能孤立地进行,还应结合财政法等法律一并研究。她将财税法律制度归纳为三个层次,即宪法中的财税条款、宪法性财税法律和财税主干法律。财税主干法律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和财政监管法。其中,财政收入法涵盖税法、行政收费法、政府性基金法、国有资产法、公债法和彩票法;财政支出法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法和财政拨贷款法;财政监管法涵盖财政监督法、国库管理法、政府会计法和审计法。
陈少英教授特别强调,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税收,因此税法是财政收入法中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在税法体系中,相关法律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三类。其中,税收实体法进一步细分为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环境税以及行为税法律制度。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由于所得税属于直接税且“税感”最强,因此最早入法。这不仅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还反映了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此外,她还提到了环境保护税和房产税等议题。
在此基础上,陈少英教授从历史维度梳理了中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立了14个税种;1958年和1973年分别进行了两次税制改革,税制逐步简化,税种数量减少,税务机构也有所精简。陈少英教授进一步将此后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年至1993年的经济转轨时期,国家施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第二阶段为1993年至2013年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税制逐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第三阶段为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开启“财税改革新历程”,目标是建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现代财税制度。在梳理历史进程后,陈少英教授认为税法是带有私法性质的公法,激励同学融合学科研究,产出创新性成果。
首先,她梳理了财税理念的新提法,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她指出,理财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只有坚持“理财治国观”才能完成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法治化,而央地财政关系则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纽带。长期以来,财权集中于上级政府,而事权则向下级政府转移,这凸显出完善央地财政关系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历史性地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陈少英教授认为“科学的财税体制”应当体现民主和法治的特性,“维护市场统一”的目的是为了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最有效的手段是直接税。她进一步强调,只有各类税种协同发挥作用,才能有效支撑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其显著特征在于具备科学、民主和法治的属性。
其次,她介绍了财税制度的新提法,其中包括“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她认为,事权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责太欣新材料科技,而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旨在解决资源不足对履职能力的制约问题。为此,仍需深入研究国家预算和转移支付制度,以明确事权与财权的对应关系。陈少英教授还详细阐释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与地位,以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立法计划和执法原则,强调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所有税收事项都要由立法机关立法确定,该原则的核心目标在于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尽管这一原则被誉为“税法的帝王原则”,但目前宪法中的相关条款仅体现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未直接回应限制政府征税权力的税收法定原则要求。除此之外,当前立法还存在直接照搬法规内容等问题太欣新材料科技,并缺乏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律性规定,因此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最后,她分析了财税制度的转变趋势,指出财税制度正在从“国家管理”向“国家治理”转变,这一转变强调法治的核心地位。此外,财税制度正从“补财税法课”过渡到“上财税法课”,反映出向普通纳税人普及财税知识的重要性。同时,财税制度也在从“行政主导”向“立法主导”转变,强调不再仅依赖行政法规,而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最后,央地财政关系的优化正从“少数财权、多数政权”的模式逐步调整为“多数财权、少数政权”,以更好地适应治理体系的要求。这些变革不仅体现了财税法治的深入推进,也标志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正在不断延展。
与谈环节,史大晓副教授进一步探讨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问题,并分析了税收所反映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史大晓副教授还立足跨学科研究,从外国法律史的角度对英国1215年《大》进行了分享交流。
班天可副教授分析了从资产收益国家走向税收国家的历程,并结合中国税法史,认为税收国家理论将促成“收”和“用”之间的互动关系。他提到,非税收入比例的日益上升,反映出向税收国家的真正转变仍任重道远,也凸显了加强税收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建议用法律手段同时规制收入和支出两端。
在互动环节,王沛然博士生针对金融债务国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陈少英教授及与谈嘉宾进行了详细解答。
讲座最后,许多奇教授对整场讲座进行了回顾总结。许多奇教授高度评价陈少英教授的精彩分享,认为其内容为推动税法领域的学术研究与实践探索提供了重要指引。对于陈少英教授所分析的税收国家问题,许多奇教授表示非常赞同。她指出,税收学与税法学有明显的区别:税收学从国家收支的角度切入,关注国家如何获得所需的财政收入;税法则从纳税人权利和税收法定原则切入,着重于通过法律明确税收的公平性。许多奇教授结合域外经验,认为走向税收国家应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落脚点。此外,通过一个破产重整涉税案例的分享,许多奇教授探讨了税务审判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地位不对等问题,并指出法院需要系统性地考虑税法与破产法等法律的衔接太欣新材料科技。
通过本次讲座,在座师生对税收国家视角下的税法理论与征管实践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和更加深刻的理解。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太欣新材料科技太欣新材料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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