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1)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太欣新材料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营销宣传内容中存在误导性表述及承诺保证收益内容,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及66号修订太欣新材料科技,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太欣新材料科技、对营销话术、素材的审核及管理存在不足,对员工展业方式的管理存在不足,太欣新材料科技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严格落实相关法律太欣新材料科技、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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