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了你公司合规管理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业务开展不规范,人员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太欣新材料科技、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令你公司在监管措施决定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全面检查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并予以改正或消除,根据检查情况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太欣新材料科技,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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