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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义乌基太欣新材料科技地PERC电池产能升级改造的 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3 05:59浏览次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项目系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拟将浙江义乌基地现有25GWPERC电池产能升级改造为TOPCon电池产能。虽然公司在太阳能电池制造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雄厚的技术实力,从P型时代到N型时代始终保持技术领先,但如果公司未来生产的TOPCon电池产品在品质、质量、服务等方面不及预期,可能会导致销售规模不及预期。

  2.本项目预计总投资27.15亿元,主要为设备投资。公司将通过日常经营自有资金(含票据)、政府补助、金融机构融资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并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分期/分节点支付进度款。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48.82亿元,考虑到公司今年仍有其他的产能项目建设计划,资金使用相对紧张,可能存在无法及时筹集到充足建设资金的风险。

  根据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测算,预计本项目资金来源中日常经营自有资金约占40%-45%,政府补助约占20%-25%,金融机构借款约占30%-40%。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9.80%,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约为71.49亿元,可能会因本期项目建设资金的融资带来资产负债率的上升和财务费用的增加,进而增加偿债风险。

  3.虽然光伏行业总体需求旺盛,但随着行业内企业的大规模扩产以及大量跨界资本和企业的涌入,光伏行业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光伏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如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发生重大技术变革、产品价格继续大幅波动等,可能导致本期项目收益不及预期。

  4.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内外市场形势、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项目审批、融资政策、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5.本次技改投资项目尚须赴地方政府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能评、申领补贴等手续,是否能够及时取得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文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战略规划,为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满足下游客户对N型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拟投资约27.15亿元将义乌基地现有25GWPERC电池产能升级改造为TOPCon电池产能太欣新材料科技。

  2024年3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义乌基地PERC电池产能升级改造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项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光电信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1#园区。

  3.项目主要内容:本项目计划将公司义乌基地现有25GWPERC电池产能升级改造为TOPCon电池产能。项目使用原有PERC厂房作为生产车间,在改造利用原有旧设备基础上,增补新工艺生产设备,并对生产配套的动辅设备设施进行升级。本次产能改造将预留后续升级空间,会根据市场需求以及技术成熟度择机引入成熟技术工艺,使得产品转换效率更高,产品性能更好,更具市场竞争力。

  4.项目建设周期:改造项目计划于2024年4月启动,2024年下半年陆续投产。

  6.项目资金来源: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含票据)、政府补助、金融机构融资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本次技改项目投资主要为设备投资,公司会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采取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款等行业惯例分期/分结点来支付。配套流动资金主要为项目投产后初期运营启动资金,无需在建设期内支付。由此,本次技改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形成集中支付的资金压力。

  1.本项目属于光伏产业,是国家鼓励及支持发展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是我国近年来重点推动的战略产业之一,项目改造升级方向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行业发展趋势。

  2.当前P型PERC电池量产效率的提升已逐渐接近瓶颈,不足以满足未来行业进一步降本增效的严格要求。而N型电池具有转化效率高、光致衰减低、温度系数低、双面率高、高发电量等优势,在全行业企业共同推动下,将接棒P型成为下一代电池技术主流。公司凭借在电池领域深耕多年的积累,具有深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市场口碑和丰富的客户资源,前期已在珠海、义乌分别建设并投产了技术难度更高的ABC产能,对于本次升级改造成N型TOPCon技术,公司拥有相应的技术储备及量产能力,有信心使升级后的产品的综合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确保本次技改项目的顺利实施。

  3.经济分析结果表明,本次技改项目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经济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调整公司产能结构,延长原有产能设备的服务时限,提升公司的综合发展实力,巩固公司在光伏电池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基于对市场前景和自身经营能力的判断,认为本次技改项目符合国家、行业建设方针和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有市场,技术有保障,经济效益较好,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为顺利推进本次技改项目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技改事项的具体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项目进度开展设备采购、配套设施建设,并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办理与本次技改项目相关的备案、环评、能评、申领补贴等手续,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为办理本项目相关的融资授信或业务履约等事宜提供担保,并签署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等。

  4.根据宏观经济、国家或地方政策、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并办理相关手续等,以及办理其他与本次投资事项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若出现本授权范围外的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另行履行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

  1.本次技改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加快推进公司产能结构调整,丰富并完善产品业务布局,更好地满足市场不同客户群体的差异化需求,提升公司市占率和盈利能力。

  2.本次技改项目顺应光伏行业的发展趋势,采用当前行业成熟产业技术,有利于延长原有产能设备的服务时限,降低未来资产减值风险。同时,本次技改也将充分考虑未来新型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预留后续进一步技术升级的空间,助力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本项目系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拟将浙江义乌基地现有25GWPERC电池产能升级改造为TOPCon电池产能。虽然公司在太阳能电池制造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雄厚的技术实力,从P型时代到N型时代始终保持技术领先,但如果公司未来生产的TOPCon电池产品在品质、质量、服务等方面不及预期,可能会导致销售规模不及预期。

  2.本项目预计总投资27.15亿元,主要为设备投资。公司将通过日常经营自有资金(含票据)、政府补助、金融机构融资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并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分期/分节点支付进度款。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48.82亿元,考虑到公司今年仍有其他的产能项目建设计划,资金使用相对紧张,可能存在无法及时筹集到充足建设资金的风险。

  根据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测算,预计本项目资金来源中日常经营自有资金约占40%-45%,政府补助约占20%-25%,金融机构借款约占30%-40%。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9.80%,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约为71.49亿元,可能会因本期项目建设资金的融资带来资产负债率的上升和财务费用的增加,进而增加偿债风险。

  3.虽然光伏行业总体需求旺盛,但随着行业内企业的大规模扩产以及大量跨界资本和企业的涌入,光伏行业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光伏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如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发生重大技术变革、产品价格继续大幅波动等,可能导致本期项目收益不及预期。

  4.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内外市场形势、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项目审批、融资政策、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5.本次技改投资项目尚须赴地方政府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能评、申领补贴等手续,是否能够及时取得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文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3月12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因57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中531,223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中231,203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511,647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以及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中213,014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629,672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次应当完成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444,217股,及应当完成注销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672,542份,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020年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其中包括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4名,对应股票期权216,682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1人,对应股票期权314,541份。公司将注销上述5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共计531,223份股票期权。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022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16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4,781股,拟注销首次授予的1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56,809份;拟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792股,拟注销预留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54,838份;拟回购注销暂缓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98,630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次应当完成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231,203股,及应当完成注销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数量共计511,647份。

  本次回购注销的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85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已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具体详见《关于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编号:临2023-104)。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023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49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3,014股,拟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629,672份。

  本次回购注销的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21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44,217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2、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除上述回购注销限制股票对公司总股本的影响外,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宜。

  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太欣新材料科技、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金额: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对其全资设立的子公司珠海爱旭增加注册资本金25.00亿元。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增资尚需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珠海爱旭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及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

  为提升珠海爱旭的资本实力,优化珠海爱旭的资本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珠海爱旭增加注册资本金25.00亿元。增资后,珠海爱旭注册资本由20.00亿元增加至45.00亿元,公司仍持有珠海爱旭100%股权。

  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增资基于珠海爱旭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珠海爱旭资本结构,增强其整体竞争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增资完成后,珠海爱旭仍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增资事项尚需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本次增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体风险可控。珠海爱旭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及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旭股份”)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6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0,750股。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查的议案》。

  2.2022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26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9月2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核查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注:表格中相关信息均为对应授予日的信息,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后实际授予数量有相应调整。

  1.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59,318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6,800股限制性股票,合计回购注销76,118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审核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法律意见书》。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尚未实施。

  2.202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73,976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5,600股限制性股票,合计回购注销79,576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审核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3.2023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6,3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6,328股限制性股票,合计回购注销12,628股限制性股票。另外,董事会同意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持有的691,687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79),《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691,687股于2023年12月4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和各期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3年3月24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3月23日届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6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0,7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828,810,841股的0.0181%。具体如下表: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对应的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330,750股。

  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2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授权委托书中应该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

  (二)登记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幸福湖路100号幸福湖国际会议中心,登记地点联系电话。

  (二)现场会议会期半天。根据有关规定,现场会议参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完成会议登记后,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携带身份证明,以便签到入场。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3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4年3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6名,实际参会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为提升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的资本实力,优化珠海爱旭的资本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珠海爱旭增加注册资本金25.00亿元。增资后,珠海爱旭注册资本由20.00亿元增加至45.00亿元,公司仍持有珠海爱旭100%股权。

  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战略规划,为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约27.15亿元将义乌基地现有25GWPERC电池产能升级改造为TOPCon电池产能。改造项目计划于2024年4月启动,2024年下半年陆续投产。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义乌基地PERC电池产能升级改造的公告》(临2024-022号)。

  公司董事梁启杰先生和沈昱先生为相关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24-023号)。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4-024号)。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3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4年3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宜。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24-023号)。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对应的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330,750股。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4-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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